2024年云南红河县人民检察院考试招聘2名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来源: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25 13:25:16
红河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考试招聘2名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为适应检察工作需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基本资格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3.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男女不限;
5.有政法单位工作经历者优先;
6.掌握速记、计算机操作等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聘用制书记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辞退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情形的。
二、报名及要求
(一)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2024年9月23日至9月27日(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2.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联系电话:0873—4621847。3.报名地点:红河县迤萨镇莲花大道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505室。4.资格审查:报名人员在报名时按要求填写《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报名表》,报考人员须仔细核对填报的信息,报考信息一经确认,不再允许修改,并向招聘单位提供有效二代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同底彩色小一寸照片2张。资格审查由院政治部负责,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因身份证过期、信息填写失误、照片模糊等,造成后续过程出现问题的(无法通过资格审核、无法进入考场等),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应聘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资格审核合格的,发放《准考证》。资格审核不合格的,取消报名资格。
(二)注意事项
报考人员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应聘人员自己负责。
三、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岗位技能测试和面试三个环节。(具体时间待报名审核通过后另行通知)
1.笔试。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内容包含法律常识、时事政治、检察业务等。满分为100分,及格分为60分,占综合成绩的30%。笔试成绩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得进入下一考试环节。笔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岗位技能测试。进入岗位技能测试人员按招聘计划数与笔试成绩排名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若出现放弃的情形,依次递补。岗位技能测试内容以文字录入测试为主,主要为看打。岗位技能测试满分为100分,及格分为60分,占综合成绩的30%。岗位技能测试成绩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得进入下一考试环节。岗位技能测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以信息或电话通知为准。
3.面试。岗位技能测试结束后,根据笔试和岗位技能测试总成绩,按岗位招聘计划人数与面试人数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考生自愿放弃面试的可按照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占综合成绩的40%。
4.综合成绩计算。综合成绩=笔试成绩×30%+技能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40%,按照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进行计算。如出现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依照面试成绩依次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如再出现相同成绩,依照岗位技能测试成绩依次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
四、体检和考察
根据综合成绩排名,按照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岗位计划数和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书记员人选。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要求和程序执行。体检、复检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考察阶段重点对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体检和考察阶段有不合格或考生自愿放弃的,按综合成绩排名向后依次递补进行体检和考察。
五、公示
按照综合成绩排序,结合体检和考察情况,拟定人选报院党组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签订劳动合同;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六、待遇和保障
按照《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经费保障办法(试行)》执行。
七、其他事宜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培训班。
2.招聘工作期间,报考人员应及时关注招聘工作信息,保持联络电话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3.此次招聘聘用制书记员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岗位技能测试及面试、体检和考察由红河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完成。
4.本公告如有变动,以发布的补充公告为准。
5.为保证本次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红河县纪委监委驻红河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对招聘工作全程监督。
本公告由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73—4621350
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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