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陕西西安市企事业单位招聘博士研究生的公告
一、应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
(三)获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须于2018年6月30日前取得)。
(四)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1年9月28日以后出生,岗位有要求的以岗位要求为准)。
(五)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条件、身体条件和所需其他条件。
二、招聘程序
按照报名、资格审查、考核与考察、体检、公示、聘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招聘具体工作由各招聘单位组织实施。
三、服务期限及待遇
应聘人员一经聘用,须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并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5年内享受如下待遇:
(一)不实行试用期,签订聘用合同后享受转正定级工资待遇,5年工作期内,每人每年增发1个月工资。
(二)从到岗工作开始,5年工作期内,由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人每年补助安家费2万元,5年共10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夫妻两地分居的,可结合本人意愿,由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助,按照有关政策解决配偶的工作问题,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随迁入西安市,子女入学入托按照相关政策优先予以解决,就近安排。
(四)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单位岗位和名额限制,优先予以评定和聘用。
(五)享受所在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四、其他
(一)招聘中相关事宜,请咨询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二)政策咨询由中共西安市委人才办、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29-86780606;029-86786870
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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